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01浏览:185

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院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院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为加强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学生团体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团体是指经学院、校团委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委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并应向院团委提交基本材料。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地址等。

第七条 社团成立程序为:

(一)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院团委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二)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

(三)批准与成立:经院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院团委和校团委审批后,方可宣布成立;未经院、校团委批准成立的任何组织属于非法组织,将坚决予以取缔。

第八条 院团委每学期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章学生团体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生团体的学生,必须书面向学生团体申请,经校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所申请的学生团体。

第十条 团体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履行成员义务,并享有本团体成员权利。

第四章学生团体干部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干部要在学生团体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执行团体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要经常联系团体成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团体成员监督。

第十二条 院团委对学生团体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

 

 

 

第五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章程,各学生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团体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等。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由院团委主管,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院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第十八条 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院团委审批。

第十七条 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院团委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八条 院团委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九条 社团由于负责人或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院团委进行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二十条 院级学生社团会长、副团会长享受院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二十一条 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社团会长、副会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本专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不再享受院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长、副会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院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部干部,由院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有权利根据本团体章程开除或停止本团体成员在团体内部活动资格。

第二十五条 院团委定期对学生团体进行考核评比。

第六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院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八条 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院团委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在出版前,必须经院团委和学院领导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

第七章 学生团体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经费由学校统一拨款给付,如果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院团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院团委。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院团委社团部监督。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院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设专人负责财务。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学生团体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采用收付记账法,设置简易账簿,遵守财务制度,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的检查和院团委、校团委的抽查;

(二)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三)实行凭票报销制度,报账须由学生团体会长签字并须持正规收据、发票等有效凭证,严禁打白条,如经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外,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四)定期向学生团体成员公布财务使用情况,并接受学生团体成员监督;

(五)在学生团体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将账本交至校团委存档备查。

第八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三十三条 社团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经院团委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院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消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三)违反总则的第三、四规定。

(四)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团委批准进行,超出团委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

第九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解散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变更名称,须经学院团委和校团委同意;变更负责人、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当在改变5天后向团体联合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自行解散,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解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改组与取缔根据《安徽财经大学团体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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