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再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18-10-29浏览:529


(经2018926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学研究质量、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财政部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及安徽省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72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教学研究人员主持承担的部分科学研究项目给予经费再资助。

第二条科研项目再资助的对象为安徽财经大学在职人员、兼职教授(专家)、兼职导师以主持人身份申报、以安徽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学研究项目及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给予1:2的再资助,其中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再资助的上限为40万元,重点项目再资助的上限为70万元,重大项目再资助的上限为100万元。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非资助类项目给予2万元的再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非资助类项目给予3万元的再资助。对于我校在职人员作为子课题负责人承担校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子课题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子课题实际到账经费给予1:2再资助,再资助上限为30

第四条国家教育部(含教育科学规划)、国家科技部资助类项目给予1:1的再资助,其中一般项目再资助的上限为30万元,重点项目再资助的上限为40万元,重大项目再资助的上限为80万元。教育部、科技部自然科学研究非资助类项目,给予2万元的再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非资助类项目给予1万元的再资助。对于我校在职人员作为子课题负责人承担校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国家科技部资助类重大项目子课题实际到账经费给予1:1再资助,再资助上限为20

第五条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安徽省软科学及省领导圈定课题按资助经费总额给予1:0.5的再资助,其中一般项目再资助的上限为6万元,重点项目再资助的上限为10万元,重大项目再资助的上限为20元。其余省部级纵向科研课题不再给予再资助。

第六条其他国家部委(办、局)及与部委平级的机关单位的委托项目,项目经费总额为1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经费再资助,项目经费总额不足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经费再资助,非资助类项目一次性给予1元的经费再资助。

第七条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省部级重点以上课题,采用双主持人形式时,如我校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为第一主持人,按相应类别的80%给予再资助;如我校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为第二主持人,按相应类别的40%给予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再资助。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单位的科研项目不予资助。

第八条项目下达后,由科研处集中提出再资助申请,科研处负责人初审、报请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再资助经费分别于项目下达后和结项验收后两次拨付。其中,再资助经费首次拨付比例为经费总额的40%,预留60%再资助经费视结项验收情况予以拨付。

第十条再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人员的科研绩效奖励支出和项目研究过程中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其中:

1.绩效奖励支出:指为提高科研项目研究质量安排的相关科研绩效奖励支出,一般按照项目再资助经费总额的50%计提与发放。绩效支出应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具体由科研处负责发放,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审批。

2.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3.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8.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9.管理费:指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提供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在项目申报、审批立项、项目验收、项目鉴定、结题和登记备案等环节产生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按照项目再资助经费总额3%计提,计提经费总额最多不超过1万元,但计提经费金额小于300元的按照300元一次性提取,具体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使用。

10.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再资助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以下违规使用经费,如在科研经费开支中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校政字﹝2015﹞2》处理。

(一)编制虚假合同、虚假预算;

(二)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或无效财务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

(四)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六)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

(七)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八)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再资助的科研项目结项时取得优秀等级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类科研项目结项时取得优秀等级的给予3万元奖励,二类科研项目结项时取得优秀等级的给予2万元奖励,三类科研项目结项时取得优秀等级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在项目计划书原设计的时间内,按期提交结项材料并通过结项逾期提交结项材料结项取得良好以上等级的项目一次性拨付预留的再资助经费;在项目计划书原设计的时间内,逾期一年内提交结项材料且结项取得合格等级的项目扣再资助经费总额的20%逾期一年以上提交结项材料且结项取得合格等级的项目扣再资助经费总额的30%

未通过审核验收项目、被终止执行的项目、因故被撤销的项目一律追回所有再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新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且新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再资助管理不再适用《安徽财经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再资助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763)。现有在研项目再资助管理执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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