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课外教学学分制实施方案

时间:2016-06-01浏览:107

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课外教学

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外教学是学生掌握知识、提高素质和锻炼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充分发挥课外教学在学院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衔接课内外育人环节,积极探索高校素质教育的新形式和新途径,学院决定实施课外教学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课外教学学分制管理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考核学生参与学院组织开展的各项课外活动,从中拓展、提高综合素质的整体状况,并要求有关部门按照学分设计、安排课外教学活动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课外教学学分制下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要求自主选择活动内容,学生在校期间,在完成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规定学分的同时,必须取得课外教学素质拓展10学分方可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章 课外教学素质拓展内容和相应分值设置

第四条 课外教学素质拓展内容和相应分值设置

课外教学素质拓展内容分为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英语网络自主听说训练、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与其他等七方面,按其如下相应分值计算学分。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方面学分设置

1.参加学院党组织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者,计0.3学分/次;

2.有思想道德方面的先进事迹,受到学院表彰的,计0.3学分/次;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计0.5学分/次;获得省级个人荣誉称号的,计0.8学分/次;获得省级集体荣誉称号的,集体中的每个人计0.3学分/次;获得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的,计1学分/次;获得国家级集体荣誉称号的,集体中的每个人计0.5学分/次。

(二)英语网络自主听说训练

学生利用实验室或宿舍网络端口参加英语网络自主听说训练,学生自由选择参加英语网络自主听说训练项目的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自行安排学习计划,第3——6学期期末学院集中安排时间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可获得实践教学计0.5学分/次;学生须完成2学分。

(三)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方面学分设置

1.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有相关证明达到56小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论文、总结)者,计0.4学分;获得校级先进个人者,加0.2学分/次,获得校级先进团队者,团队中的每成员提交社会实践报告(论文、总结)者加0.2学分/次;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者,加0.6学分/次;获得额省级及以上先进团队,团队中的每成员提交社会实践报告(论文、总结)加0.6学分/次;获得国家级先进个人者,加1学分/次;获得国家级先进团队者,团队中的每成员提交社会实践报告(论文、总结)加1学分/次。

2.同一人同一团队获得不同级别荣誉,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算;同时获个人和团队荣誉,可重复计算学分。

3.社会实践报告(论文、总结等)被收入学院有关社会实践成果专辑的,计0.5学分/篇;成果如属合作,取前五名,第一作者计满分的60%,其他共计40%,取平均分计入。

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有相关证明,志愿服务时间达到30小时的,且提交志愿服务总结者,计0.3学分;获得校级先进个人者,加0.2学分/次,获得校级先进团队者,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成员每人提交志愿服务总结加0.2学分/次;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者,加0.5学分/次,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团队,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成员每人提交志愿服务总结0.5学分/次;获得国家级先进个人者,加1学分/次,获得国家级先进团队者,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成员每人提交志愿服务总结加1学分/次。

5.志愿服务总结被收入学院有关志愿服务成果专辑的,计0.5学分/篇,成果如属合作,取前五名,第一作者计满分的60%,其他共计40%,取平均分计入。

(四)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方面学分设置

1.参加校级各类科技学术、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0.7学分/项、0.5学分/项、0.3学分/项。

2.参加省级各类科技学术、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1学分/项、0.7学分/项、0.5学分/项。

3.参加校级各类科技学术、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1.5学分/项、1.3学分/项、1.2学分/项。

4.同一人同一团队获得不同级别荣誉,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算。

5.参加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科技论坛者,计0.5学分/次。

6.参加学校学生科研目的,课题主持人计0.5学分/项,参加人计0.2学分/项。

7.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章的,第一作者计0.5学分/篇,第二作者计0.2学分/篇。

8.参加学院“读100本好书”活动,有较完整的读书笔记,且提交读书心得体会总结报告的,每人计0.5学分。

9.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实践活动的,主要参与人计0.2学分/次,且累计不超过1学分。

(五)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方面学分设置

1.参加学院组织的文艺体育以及其他身心发展类活动者,每项计0.1学分,个人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再加0.3、0.2、0.1学分;

2.参加学院组织的文艺体育以及其他身心发展类活动者,每项计0.2学分,个人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再加0.3、0.2、0.1学分;

参加校运动会、个人项目获前六名者分别计0.6、0.55、0.5、0.45、0.4、0.35;集体项目前三名者,集体成员分别计0.5、0.4、0.3学分;

3.为学院重大仪式、庆典活动中文艺体育活动主要参与者,每次计0.4学分;

4.代表学院参加校级体育活动、文艺活动,每项计0.5学分;个人项目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再加0.5、0.4、0.3学分;团队项目获一、二、三等奖者,团队中的成员分别再加0.5、0.4、0.3学分。

(六)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方面学分设置

1.经学院备案并合格的学生社团,副(部)职以上主要成员任期内每人每年计0.3学分,获得优秀社团荣誉称号的,每人再加0.1学分;

2.在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0.2、0.15、0.1学分;同类活动每人最多计1分。

3.校、院团学组织学生干部与社团联合会副(部)职以上主要成员、大学生艺术团主要成员在任期间内工作合格经主管部门出示证明后,每人每学年计0.3学分;获校、院先进个人的分别加0.2、0.1学分;获国家、省先进个人的分别加0.4、0.3学分。

4.班级团学干部每人每学年计0.2学分,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加0.1学分;获国家、省、校先进班集体的分别加0.3、0.2、0.1学分。

(七)技能培训及其他学分设置

在校期间,在正常完成学业的基础上,获得与综合素质拓展、相关专业学习有关的各类等级或资格证书者,每项计0.2学分。

第三章 课外教学学分管理和认定

第五条 课外教学学分的管理

(一) 课外教学学分实行校院两级,以学院为基础的管理机制。

(二)学校成立本科生课外教学学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课外教学学分管理与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三)学院成立课外教学学分工作小组

第六条 课外教学学分的认定程序

(一)学生在各项活动结束后,依照实施细则,主办方(处级单位)负责人用教职工工号登陆学校信息门户,审核活动计分给予相应分值。

(二)学生用学号登录学校信息门户,查看活动计分及累计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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