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01浏览:108

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下、各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主要力量,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 本科生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和学院负责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院学生干部是指在院内学生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社团组织和其他经院团委认定的学生工作机构中参与工作的学生。具体包括:

(一)院团委委员,团支部委员,各级团组织中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学生会中副部长及以上干部,班级干部;

(三)青年志愿者协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四)学生社团联合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学生社团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五)院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工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践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任职前一学期无重修课程。

(五)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六)符合各类各级组织另行规定的其他特殊任职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或推荐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解聘或辞退。

(一)前一学期有重修或补考课程。

(二)学习成绩在班级后三分之一。

(三)大学期间曾因违反国家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道德品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五)在管理考核部门进行的考核测评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产生和聘用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团委审批。

(一)院团委、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社团主要学生干部经由院团委组织选举,并将结果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确定;

(二)班团干部一般由班级选举产生,经辅导员同意,并报学院团委审批备案;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聘用

(一)学生干部一经产生,由学院负责管理和指导办理聘用手续、颁发聘书,并报院团委备案;

(二)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年,任期结束,应根据情况进行重新调整或继续聘任。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义务和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条例的对象为安徽财经大学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的团委、学生会、青协干部和被聘用的干部。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团委、学生会、青协干部要团结一致,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要注意自身修养和形象。

(二)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工作原则,团委、学生会、青协干部要从大局出发,服从组织安排。

(三)部门或干部之间或有建设性建议或不同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学院反映,由学院统筹协调解决。

(四)各部门每次开展活动前应做好详细的活动计划,并及时向分管的书记、主席、理事长汇报,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未经同意,擅自开展活动,主席团不予以支持,并给予组织者相应处罚,出现问题由相应的组织者负责。每次活动结束后,要做好总结工作和收尾工作,并及时上交一份工作总结,以便存档。

五)各部门应定期召开部门会议,及时传达形成的决议和有关文件,由于传达未到位而造成工作损失,由相应的人员负责。

(六)各部门应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团委、学生会、青协相应部门的联系,建立联系网络并交组织部一份存档。

(七)爱护团委、学生会、青协的财物。若有丢失或损坏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若外借,须经辅导员同意,并做好记录。

(八)办公室值班人员按照“办公室值班制度”进行值班。

第十三条 办公室值班制度:

(一)院学生会办公室值班人员由院团委、学生会和青协全体

成员组成,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二)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

(三)值班人员须在记录本上签到,不得代签。

(四)值班人员须打扫办公室,维护办公室的整洁。

1.公室的公用品用后要防回原处;

2. 下午的值班人员必须扫地、打水;

3.由各部定期轮流派人对门、玻璃、桌子进行清洁。

(一)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办公室安静,且不得擅离岗位。

(二)值班人员须佩带工作证,做好值班记录。

(三)值班人员需热情接待来访,对来访者提出的意见、建议作

好记录,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四)爱惜公共财物,值班期间,物品外借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

同意,并写好借条。

(五)各部例会可利用值班时间使用会议室。

其他会议于晚上9:30后方可使用会议室。(注:会议后注意保洁)

(六)由各办公室作值班鉴定及对值班情况作不定期抽查,值鉴

定和抽查结果将纳入干部日常考核。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一)总要求:每次开会,会议负责人应做好充分准备,确保会

议质量。会后,须及时到组织部备案。

(二)一般情况下,院学生干部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

间由组织部提前通知,各成员应相互转告,按时参加。根据需要,由各部部长提出召开各部工作例会。各部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考勤制度:

(一)院团委、学生会、青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要求参加的,

迟到达3次者,责令其做出书面检讨并内部通报批评;迟到达5次者,责令其自行辞职或讨论撤消其职务。迟到一次,在干部考核中扣1分。(满分10分)

(二)有事须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向分管的书记、主席、理事长请

假,经同意签字后,方为有效;请假条由本人交到组织部备案;请假条统一用信笺书写。若遇特殊情况,没能事先请假者,本人应于事后两天内主动向书记、主席请假,经同意后方为有效。3次请假折合为1次旷缺,请事假者,每次在干部考核中扣1分。

(三)下列四项不在事假内:上课、病假、紧急意外事故、参加

院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全体活动由各办公室统一打考勤,各部门组织的活动由各

部部长或主要负责人打考勤。各办公室应在全体会议上公布考勤情况。

第五章学生干部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办法:

(一)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二)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社团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社团由院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

(三)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院党团组织;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

(一)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规范表率。主要看其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是否拥护和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前途命运,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是否带头做到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带头发扬社会公德,在行动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积极参加校、院、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人正直、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团结同学;

(二)能: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主要看其是否熟悉本部门的业务,是否具备与现职相适应的组织领导能力,特别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否能主动工作并在工作中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以及理论政策水

平,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等;

(三)勤:考核工作态度、事业心。主要是看其是否热爱工作,刻苦钻研本部门业务,是否能深入基层,广泛了解广大同学思想动态和呼声,为广大同学服务。是否能积极开展工作,按时按量的完成,准时、认真的参加各项会议;

(四)绩:考核工作业绩和学习成绩。主要看其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通过工作在学校建设中做出的贡献。学习成绩主要看其学习态度,上课是否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课程考试考查全部合格是对学生干部最基本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程序:

(一)考核一般一学年进行一次,每次考核前,考核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准确;

(二)考核单位负责人跟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定,报相应的上级组织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等次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

(二)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三)在考核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和“推优”工作的主要依据,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能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 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表彰。

第二十一条 团委、学生会、青协进行的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活动,在活动没有结束之前,一律不准通风报信。内部会议尚未形成决议的事项不得泄漏。若泄漏,经调查核实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并视情节严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团委、学生会、青协干部应实事求是,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其他少数同学或本院、本班谋取利益,否则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团委、学生会、青协干部应自觉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出现违纪行为,则视其情节严重做出相应处理。处罚分三种形式: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检讨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三)全院通报批评,撤消其在团委、学生会、青协的一切职务。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撤销职务等处理。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主动辞职或被免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本科生在任职期间有1门主要课程或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研究生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平均成绩达不到70分者;

(四)以权谋私,闹不团结,意气用事,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五)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辞职或免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组织;

(二)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当讨论,对确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三)对提出辞职的学生干部,有关组织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周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四)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院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将其免职或撤职,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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